抵押效力范围若干问题的探讨

抵押效力范围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抵押效力范围的若干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高圣平[1](2021)在《《民法典》房地一体抵押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里的"占用范围"应结合规划条件和不动产登记予以确定,不宜简单地以建筑物的物理范围为标准;以违法建筑物抵押的,原则上抵押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效力。"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这里的"建筑物"包括在建建筑物,但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之时已有建筑物以及在建建筑物的已完成部分,不包括新增建筑物以及在建建筑物的续建部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不以审批为前提,但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人未将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抵押权人就未设押的部分取得法定抵押权;这一法定抵押权的产生不以未设押部分的抵押登记为必要,也不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一并抵押为前提。即使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其中之一,亦无不然。在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形下,各抵押权的效力均及于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全体,彼此之间按照登记的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

李凯[2](2021)在《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不仅是大陆法系吸收英美法系制度的成果,而且也是民法商法化的典型,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我国缺乏关于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制度安排,这一立法漏洞使得浮动抵押的整体制度价值大打折扣,应借鉴外国立法并结合浮动抵押的特性,基于浮动抵押的安全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诉求,完善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从浮动抵押制度实践中发生权利竞合时的受偿顺位出发,分析以下问题: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担保物权之间的受偿顺位问题;浮动抵押财产“流出”时,浮动抵押权与抵押财产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之间的受偿顺位以及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问题。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的整体概述。主要简要介绍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特征以及界定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的重要意义。指出浮动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是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民法典》第404条将其扩张至动产抵押权领域不甚合理。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检视。首先交代了浮动抵押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言明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存在不足:存在固定担保物权时的受偿顺位不明、存在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时的受偿顺位难以界定、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的受偿顺位未被明确以及作为受偿顺位基础制度的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缺陷。第三部分主要是对针对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域外经验的考察借鉴,以期对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完善有所裨益,尤其着眼于对“美式浮动抵押”和“英式浮动抵押”经验之借鉴。第四部分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明确浮动抵押权和固定担保权之间的受偿顺位,在考虑如下因素的基础上对二者优先顺位作出特殊安排:其一,浮动抵押财产“结晶”与否;其二,在上述基础上,考虑担保物权公示与否以及先后顺序。其次,界定浮动抵押权与动产买受人所有权之间的权利顺位,明确买受人优先于浮动抵押权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此外,针对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应当明确承认经登记的限制性担保条款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须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最后,作为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制度基础,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应当在现行立法基础上增设抵押财产确认登记制度。

谢翔[3](2020)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浮动抵押制度确立以来,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完善。在提升企业融资能力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我国为了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也于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借鉴了浮动抵押制度。当然,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也对其做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改变。但是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规定只有三条,在学界引起了比较激烈的讨论,不少学者在对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同时也提出了改善意见。诚然该制度在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相较于外国成熟立法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实践中,运用浮动抵押制度的也相对较少。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完善浮动抵押制度,提高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对该制度的认可度,从而达到推广使用浮动抵押制度的目的。对此本文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本文第一章的主要内容为浮动抵押制度理论方面的问题。首先对抵押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历史作了分析,以此来把握浮动抵押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其次是对浮动抵押制度价值的分析,以之来观察该制度得以产生并得到发展的原因。浮动抵押制度的这些价值也是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原因之一。本文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现状做了分析,包括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通过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现状的分析,来总结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善的地方。在立法方面,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在实践方面,浮动抵押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且需要依靠镇府去推动。本文第三章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争议及问题做了具体的分析。在抵押人方面有不少学者认为其规定过于宽泛,当然也有认为我国的规定合理的。在抵押物方面,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可以适当放宽,将以何种财产抵押物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还包括我国浮动抵押登记、抵押物结晶、抵押权人利益保护、抵押权优先顺位等方面的问题,也做了一定的分析。最后一章,本文就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改善意见。包括:扩大抵押财产范围,完善抵押登记制度,确立抵押财产确定公示制度等。希望能够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与进步有所帮助。

李敏[4](2020)在《论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系统性完善——以适用实况为切入点》文中提出《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具体规定过于简略,在司法实务中难免捉襟见肘。学说与实务上对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抵押财产、担保类型和效力的解释和认定存在颇多争议。现行法上的浮动抵押主体范围失于狭窄,可扩及于非公益性的一切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穷尽式列举抵押财产种类的做法限制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应将抵押财产范围扩张至各类动产和权利。以当事人约定的字面意思作为判断标准过于僵化,应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约定的实质内容出发判定担保性质。现行法规定的浮动抵押权效力模糊,应完善浮动抵押权设立后、结晶前效力的例外规范,同时明确浮动抵押权与价金担保权的顺位关系。浮动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应扩张至抵押财产的收益,以契合动产抵押的特质。浮动抵押的确定情形应纳入更多同类事由,并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的特别实现方式。对我国现有担保体系下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应考虑与权利质押制度的协同。在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的一般规定中设置浮动担保规则,是立法成本最节约的方法。

刘照煌[5](2019)在《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在预购商品房抵押领域,我国于《物权法》施行前后作出了不同的制度设计,前者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后者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于制度设计不同,两种登记的效力因而迥异。通过对预告登记制度及预购商品房抵押制度在我国起源的研究,对我国内地预购商品房抵押制度的历史变迁的梳理,指出制度设计的前后变化对法律实务的影响。我国现行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存在以下三点不足:首先,司法实践中裁判不统一;其次,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能对抗人民法院司法程序的预查封;最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确定的破产保护效力。通过对预告登记法律性质的分析,阐释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应用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影响。通过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楼宇按揭制度以及德国法预告登记制度的有关研究,探讨预告登记应用于我国预购商品房领域而出现上述问题的成因。针对我国内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存问题,从有关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立法两个层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李海霞[6](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吴剑锋[7](2019)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主体,但是我国农村地区总体经济的发展较慢,并且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差距还在不断变大,能否有效激活农村经济发展潜力,是我国解决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平衡,促进农村脱贫致富的关键。农村要激活经济潜力,发展现代农业都离不开大量资金的支持,如何通过农村现有资产进行融资是有效解决农村资金问题的症结所在。农村土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融资是农村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方法,但是我国法律上、金融政策上和配套机制体系上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的规定还不规范和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梳理相关法律的、金融的和配套机制的问题,综合考虑解决,才能有效的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本篇论文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历史脉络出发,理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的历史,看清未来的发展方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必将逐步成为我国农村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金融机构逐步转型创新,抢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篇论文根据我国农村资金需求的现状,通过梳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相关的概况和研究文献,可以看出大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政策。在多位学者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调查中,也发现多数农户还是希望能够借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可是我国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瑕疵,在抵押评估、抵押登记等配套体系存在较多的问题,所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积极性并不高。不过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倾向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试点地区正如火如荼的开展,为金融机构逐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供了空间。为了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和政策的不断完善,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现状,详细阐述了法律法规上存在的瑕疵和冲突。其次分析了我国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原则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较大相矛盾的现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本身较弱,而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以“三性”为经营原则,两者的矛盾之处实质是金融机构风险把控的问题。再次阐述了实践中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配套体系存在的不完善,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证办理、交易服务和抵押登记等方面存在的众多配套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面临的上述困境,本文通过国外农地抵押法律金融制度的解析,以图借他山之玉,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得到一些经验启示。同时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存在困境的成因,从金融、法律、配套体系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的症结,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实施,切实解决农村资金需求,达到惠民的目的。

牛艳伟[8](2019)在《“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大力推进农村深化改革、寻求破除农村经济落后状况的关键改革时期。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破除了长久以来农地流转的封闭状态,并在此基础上赋予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权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颁布为我国土地“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抵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关于“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还存在着众多待解决的问题。在此之际,笔者拟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进行研究,以期为其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本论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依据、国内“三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研究现状、国外先进的农地抵押制度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第二部分,主要是理论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对农地“三权分置”的提出、内涵及其权利之间的关系、各自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内涵进行阐述。第三部分,考察和分析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践模式。对我国土地经营权抵押典型试点和模式进行考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为我国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践支撑。第四部分,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纠纷进行司法实证分析,梳理抵押纠纷的类型、司法裁判态度和法律依据,为我国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设计提供可参考的数据资料。第五部分,我国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在总结前述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农地抵押的制度和实践经验,为我国“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提供具有现实意义的参考。

卜盛芳[9](2019)在《论未成年人财产担保效力的认定》文中提出近年来,在民间借贷或银行信贷等案件中,父母以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为借款等提供抵押的情况也不断涌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以未成年人名下财产提供抵押的效力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从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尴尬局面的出现。这不仅有损于法律公正、公平的形象,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本文拟进一步探讨未成年人财产担保效力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期能在厘清相关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财产担保的认定提出针对性建议,为相关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赵晋山,王赫[10](2018)在《不动产登记样态对强制执行的影响与塑造》文中指出由于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或对抗要件,因此当不动产作为强制执行标的时,往往需要借助登记才能实现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而不动产登记查询的便捷性、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登记活动的规范程度等都对不动产强制执行的实践产生影响。本文从案外人异议事由扩大、形式判断原则放宽等问题入手,构建并论证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样态与部分执行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指明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道路。

二、抵押效力范围的若干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抵押效力范围的若干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2)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背景和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五、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基础理论
    第一节 浮动抵押之历史渊源
    第二节 浮动抵押之识别
        一、浮动抵押物具有浮动性
        二、浮动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权
        三、浮动抵押具有可转化性
    第三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之界定及意义
        一、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之界定
        二、浮动抵押受偿顺位研究之意义
第二章 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检视
    第一节 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现状
        一、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立法现状
        二、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司法现状
    第二节 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之检讨
        一、存在固定担保权时的受偿顺位规则不明
        二、存在正常经营买受人时的受偿顺位难以界定
        三、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的受偿顺位未被明确
        四、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缺陷
第三章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域外考察
    第一节 域外浮动抵押权和固定担保权之受偿顺位规则
        一、依担保权益确定受偿顺序的立法例
        二、依登记顺序确定受偿顺序的立法例
    第二节 域外“正常经营活动”范围之界定
        一、英国法上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美国法上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节 域外限制性担保条款在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效力
        一、域外对限制性担保条款效力之规定
        二、域外限制性担保条款和登记的关系
    第四节 域外浮动抵押登记制度之规定
        一、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二、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第四章 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设计
    第一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效率价值主导原则
        二、依权利确定时序确定优先顺位原则
        三、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权优先原则
    第二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设计之制度基础
        一、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之适用要件
        二、明确限制性担保条款优先权制度之运用
        三、增设浮动抵押财产确认登记制度
    第三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具体设计
        一、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担保权之间的受偿顺位
        二、浮动抵押权和抵押物买受人之间的受偿顺位
        三、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浮动抵押概述
    一、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
        (二)浮动抵押的特征
    二、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历程
    三、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价值
        (一)对企业的融资能力的提升
        (二)对抵押物价值发挥的积极作用
        (三)减少抵押人破产风险
第二章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引入浮动抵押制度目的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弥补传统担保制度的不足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对浮动抵押构成要件的规定
        (二)对浮动抵押效力的规定
        (三)对抵押财产结晶的规定
        (四)抵押权受偿顺序的规定
    三、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浮动抵押制度适用率低
        (二)依靠政府力量推动适用
第三章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争议与问题
    一、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争议
        (一)关于浮动抵押制度抵押人范围的争议
        (二)关于浮动抵押抵押物范围的争议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浮动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
        (二)浮动抵押权保护制度不足
        (三)浮动抵押财产确定制度不完善
        (四)实现抵押权的顺位规则不明确
第四章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
    二、完善抵押登记及抵押财产确定公示制度
        (一)完善抵押登记制度
        (二)确立结晶公示制度
    三、对“正常经营”做出界定
    四、明确优先权顺位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4)论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系统性完善——以适用实况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浮动抵押成立要件之缓和
    (一)抵押人资格:由“商人正面列举主义”改采“反面排除+概括主义”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扩张及判别
        1. 种类限定主义应予放弃
        2. 抵押物无须特定但应可合理识别
        3. 处分限制对可抵押性的影响
    (三)浮动性:抵押类型的判断
二、浮动抵押效力之再造
    (一)对抗效力的决定因素:登记主义与结晶主义之比较
    (二)模式选择:登记主义更为简单易行
    (三)效力范围:应及于收益
三、浮动抵押结晶与实现规则之扩容
    (一)“结晶”与“实现”之关系
    (二)结晶事由的扩充
    (三)结晶和实现方式的增设
        1. 自动结晶和再浮动
        2. 接管
        3. 占有或控制
四、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体系之协调
    (一)统一浮动担保制度的构建需求
    (二)统一浮动担保制度的立法模式
    (三)统一浮动担保制度的入典路径
五、结语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基本理论问题概说
    第一节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废争议
        一、从长远看商品房预售制度应当被废止
        二、我国难以在短期内废止商品房预售制度
    第二节 预购商品房抵押现行制度之不足
    第三节 相关基本概念解说
        一、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二、预告登记
        三、本登记
        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关于词义相近名词的特别说明
第二章 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历史变迁与现存问题
    第一节 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起源
    第二节 我国内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起源
    第三节 我国内地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历史变迁
        一、一九九七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三、二〇〇七年《物权法》及二〇〇八年《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节 我国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
        一、司法实践中裁判不统一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能对抗司法程序的预查封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确定的破产保护效力
第三章 预告登记的应用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影响
    第一节 探讨预告登记施行前后有关制度差异的意义
    第二节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法律性质
        一、现有主要学说
        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具有担保物权效力
    第三节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
        一、现有主要学说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物权担保效力
    第四节 预告登记的应用弱化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物权效力
第四章 境外制度对完善我国内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启示
    第一节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楼宇按揭制度对内地制度完善的启示
    第二节 关于预告登记之立法目的的再思考
        一、德国法预告登记制度的运行机理
        二、对预告登记逻辑起点的重新审视
第五章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完善
        一、关于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独立价值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应定性为期待权抵押
    第二节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民事权利登记性质
        二、在《民法典》中增加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预告登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本登记
        三、在《破产法》中针对预告登记财产增加取回权的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6)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路径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第二节 自愿原则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一、坚持循序渐进
        二、坚持因地制宜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一、发包权
        二、监督权
        三、承包地收回权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一、承包权
        二、监督权
        三、获得补偿权
        四、流转权
        五、有偿退出权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一、占有使用权
        二、自主经营权
        三、收益权
        四、流转权
        五、获得补偿权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本章小结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7)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目标
    四、研究内容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六、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概述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相关理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概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内涵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内容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历史沿革
        一、从不允许流转到小范围转包
        二、从小范围转包到有政策的流转
        三、从有政策的流转到法律允许流转
        四、从有法律的流转到有政策的抵押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现实意义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利于改善农村资金现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利于农地金融创新发展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利于我国经济平衡发展
第二章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存在的困境
    第一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案例简析
        一、云南省蒙自市农村信用社与赵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纠纷案例
        二、黑龙江省兰西县某公司与李某等借贷纠纷案例
        三、湖北省武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案例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案例引出的困境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困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法律界定模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立法规定笼统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体系不严密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金融信贷困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信贷制度不健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动力不足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制度不完备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金融服务体系不完整
    第四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配套体制困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服务交易平台机制缺乏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机制不够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保险担保机制缺位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公示制度欠缺
第三章 国外农地抵押融资制度的考察分析
    第一节 德国农地抵押融资制度
    第二节 日本农地抵押融资制度
    第三节 美国农地抵押融资制度
    第四节 国外农地金融法律制度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的启示
        一、农地产权界限较为明晰
        二、农地抵押融资法律制度较为健全
        三、农地金融体系构建较为完整
        四、农地抵押融资相关配套体系较为完善
第四章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法治对策
    第一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立法体系的完善
        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二、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式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体系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金融信贷制度的完善
        一、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制度
        二、拓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管控方式
        三、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专业化
        四、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金融服务框架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配套体系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流转抵押服务平台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三、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险担保机制
        四、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公示机制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8)“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依据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与不足
        1.4.1 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1.4.2 本文的不足
第2章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抵押概述
    2.1 “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内涵及权利关系
        2.1.1 “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
        2.1.2 “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
        2.1.3 “三权分置”之权利关系
    2.2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内涵
        2.2.1 我国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规定
        2.2.2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概念
        2.2.3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特征
第3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模式分析
    3.1 土地经营权直接抵押模式
    3.2 土地经营权反担保模式
    3.3 土地经营权+地上附着物抵押模式
    3.4 土地经营权入股模式
    3.5 土地经营权抵押+农业保险投保模式
    3.6 土地经营权抵押模式之分析
第4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纠纷司法实证分析
    4.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民间借贷纠纷
    4.2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金融贷款纠纷
        4.2.1 农户与金融机构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纠纷
        4.2.2 合作社或农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纠纷
    4.3 土地经营权反担保的保证合同纠纷
    4.4 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的买卖合同纠纷
第5章 我国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5.1 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规则的完善
        5.1.1 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主体
        5.1.2 土地经营权抵押标的范围
        5.1.3 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债务的限制
        5.1.4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生效模式
        5.1.5 抵押权的实现
    5.2 土地经营权抵押配套制度的完善
        5.2.1 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5.2.2 完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
        5.2.3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与农业保险机制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9)论未成年人财产担保效力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父母以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提供抵押的效力认定不一
    第一节 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一、相关案例介绍
        二、案例简析
    第二节 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一、相关案例介绍
        二、案例简析
    第三节 提出问题
        一、需解决问题——对“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界定不明确
        二、影响“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界定的因素
第二章 未成年人财产担保效力不一的解析
    第一节 未成年人财产区分不明
        一、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
        二、司法实务中的困境
    第二节 缺乏“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认定规范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背景
        二、相关概念解读
        三、司法实务中的困境
    第三节 举证责任分配待进一步明晰
        一、债权人的一般举证责任
        二、债权人“举证之难”
第三章 未成年人财产担保效力认定的完善
    第一节 细化“未成年人财产”的界定
        一、细分“未成年人财产”的意义
        二、“未成年人财产”的分类
    第二节 统一认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考量标准
        一、统一界定“最有利原则”考量因素的意义
        二、“最有利原则”的考量因素
    第三节 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不动产登记样态对强制执行的影响与塑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外人异议事由扩大
二、形式判断原则放宽
三、执行依据给付要件约束弱化
四、案外人异议截止时点的延长
五、意思表示执行成本增加
六、参与分配争议多发
    (一) 抵押担保的范围
    (二) 房地分别抵押
七、执行担保登记困难
八、查封效力“绝对化”

四、抵押效力范围的若干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房地一体抵押规则的解释与适用[J]. 高圣平. 法律适用, 2021(05)
  • [2]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研究[D]. 李凯.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D]. 谢翔. 青岛大学, 2020(02)
  • [4]论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系统性完善——以适用实况为切入点[J]. 李敏. 法学, 2020(01)
  •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探析[D]. 刘照煌.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6]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7]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问题研究[D]. 吴剑锋. 吉首大学, 2019(02)
  • [8]“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D]. 牛艳伟.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9]论未成年人财产担保效力的认定[D]. 卜盛芳.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不动产登记样态对强制执行的影响与塑造[J]. 赵晋山,王赫. 法律适用,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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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效力范围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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