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

中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

一、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赵荣彬[1](2020)在《基于中小股东保护视角的上市公司主动退市问题研究 ——以上海普天为例》文中指出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增“投资者保护”章节,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对投资者保护情有所改善,但濒临退市企业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容乐观,2018年《退市意见》修改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指标有所丰富,然而目前我国退市规定注重强制退市监管,对主动退市规定较简单,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自主性较强,在退市时期信息披露、退市方案制定、退市补偿定价等方面有较大的可操纵空间,容易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基于以上背景,从中小股东保护视角,本文用案例分析方法,以上海普天主动退市案例为研究对象,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保护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与强制退市公司比较发现,濒临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对中小股东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退出权均有更高的保护水平,但是无论在哪种退市方式下中小股东收益权在“常亏不退”上市公司退市前便已受到长期损害。此外,本文通过分析具体主动退市过程发现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过程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主动退市信息披露质量差导致中小股东知情权保障不足;二是中小股东参与议价机制缺失,退市交易具有一定的强迫性;三是现金选择权制度缺乏规范,退出补偿定价和行权容易被操纵;四是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主动退市的引导不足、缺乏对退市交易公平性和信息披露内容有效性的审查。最后,本文在总结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建议。

潘望[2](2020)在《上市公司决议退市时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个发达的证券市场不但需要配备完善的准入机制,更应该拥有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证券市场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进出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功效,以良好的准入机制吸引优质企业上市,以有效的退出机制淘汰劣质企业,使得资本市场充满生机与活力,充分的利用市场调节、配置资源。我国所建立的证券市场应当是双向开放的,证券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壁垒的高低对于市场上公司之间的竞争压力、利润水平有着显着的影响,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则证券市场的劣质资源淤塞,证券市场上鱼龙混杂,将会使市场上上市公司的整体吸引力下降,这不仅仅对于证券市场上的资源是一种浪费,影响了市场对资源的调节效率,也使得证券市场上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竞争,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效果。因此,我国应着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允许部分公司适时的退出,给优质公司创造更大的上市的余地和融资的空间,提高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质量。本文除去导言和结论的部分之外一共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决议退市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对决议退市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其后对上市公司选择决议退市的原因进行探究,再次对上市公司决议退市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结论是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决议退市的过程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且将会遭受股票流动性降低、价值贬损的不利后果。第二部分为在决议退市中对中小股东实施倾斜性保护的合理性分析。第一部分得出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决议退市的过程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将会遭受股票流动性降低、价值贬损的不利后果的结论,应当对中小股东实施救济。但中小股东是否有权得到特殊救济存在争议:中小股东的在退市决议中的决策话语权小是在公司治理中实施资本多数决规则的结果,其所遭受的损失也符合“买者自负”的原则,因而似无须对中小股东实施倾斜性保护。通过资本多数决原则和“买者自负”原则的讨论,得出了二者虽具有正当性但也都不可绝对化,承认资本多数决原则并不意味着不能对之加以修补,认可“风险自负”的原则也不意味着中小股东就必须承担所有不利后果的结论,因而有必要在决议退市制度中对中小股东实施倾斜性保护并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第三部分为对我国的决议退市制度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效果的分析。首先是对我国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现行的决议退市相关法规进行总结论述,得出了我国退市制度实施时间较短、缺乏针对性专门性的退市法规尤其是决议退市的法规的结论。其次对我国上市公司决议退市的典型案例——二重集团的退市案例进行分析,从实践的角度考察我国决议退市时的中小股东保护效果;最后,对决议退市制度的三个关键部分:决议机制、异议股东退出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为我国退市决议时加强中小股东保护的路径探究,结合第三部分的分析,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就如何在决议机制中保障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如何在异议股东退出机制中保障异议股东能获得合理的补偿、如何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以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给出建议。

王睿[3](2019)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证监会”)颁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在同年11月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了《股票上市规则》及《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新规的重点在于完善了重大违法公司退市、恢复上市以及重新上市制度,这也被认为是监管层筹谋多年退市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借此助推上市公司退市的常态化。退市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给我国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带来很大的挑战,退市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完善、有效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本文首先对已有59家强制退市公司进行类型化分析,除了发现退市类型逐渐多元化这一趋势外,退市标准的历次修订及实施效果也反映出制度设计者的谨慎与犹豫。此外,本文对现有和以往针对中小投资者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本应在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司法制度却长期处于被动状态,而真正发挥作用的却是保守、谨慎的退市制度。本文对本应在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退市股票交易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股票交易制度不完善,存在如退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退市股票长期停牌等现象,严重侵害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另一方面,多数退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中小股东寻求司法救济时,理应发挥作用的司法制度却时常处于“失灵”状态,难以对中小股东诉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本文认为,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疏漏,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依赖政治性资源调动解决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下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即是通过财政补贴以及政府主导下的资产重组帮助上市公司规避退市风险,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然而,政治手段难以对中小投资者形成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亦无法从根本上帮助濒临退市的公司摆脱经营困境等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首先要摒弃求稳不退的老观念,应从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保障退市股票交易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等方面予以完善。

卫恒志[4](2019)在《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具有不同表决权安排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我国推动经济创新发展和全球资本市场竞争加剧为研究背景,以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控制股东与拥有弱势表决权的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规制为基本进路,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功能比较的方法,论证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法理基础,比较借鉴域外资本市场发达法域的先进经验,解构我国当前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体系的两大支柱——优先股与差异化表决的核心规则,剖析其可能存在的影响预设制度功能实现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破解方案,以期完善在实现企业创始人控制权愿景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双重价值目标之间实现动态平衡的,契合中国实际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规则体系。双层股权结构是对传统公司法中“一股一权”原则的背离,后者因建立在股东利益同质化的错误逻辑前提之上,存在着遏制公司意思自治空间、无法满足多元化股东的异质化利益偏好、增加公司控制权集中的成本、导致股东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诸多缺陷,所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修正。取而代之的双层股权结构则将股份的表决权与收益权进行非比例性配置,允许公司发行表决权数高低不同的股份,表决权数较高的股份由公司创始人或者管理层所持有,而表决权数较低甚至无表决权的股份由公众股东所持有,既充分尊重了公司意思自治、契合异质化股东的多元化投资偏好,又有助于激励创始人创新发展、实现企业家特质愿景、推动公司长期价值成长,因而受到愈来愈多的创新企业的青睐。不过也应当注意到,在存在上述诸多优势的同时,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也可能产生恶化代理问题、导致公司内部监督失衡的风险。对此需要通过公司法当中降代理成本的监管策略与治理策略加以规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竞争的加剧,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趋同化的发展态势。一方面,为推动创新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各法域立法机关在公司法中普遍引入内容丰富的类别股份制度,如规定公司可以发行的股份的种类、每种股份的内容、股份发行条件、种类股权变动条件以及对反对股东的救济、分类表决程序等具体内容,允许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进行自由选择。另一方面,为提高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全球企业上市,各法域证券交易所纷纷修改上市规则,允许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融资,如明确规定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上市条件、持股人资格、公司治理标准、信息披露要求等等,在吸引创新企业上市的同时也注重对其可能导致代理问题恶化风险的严加防范。从域外相关立法与交易所上市规则来看,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的潜在代理风险所采取的法律规制策略可以分为两类:监管策略与治理策略。监管策略通过严格规定双层股权结构的适用条件,试图直接约束控制股东的行为。对此,各法域所选择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其一,适用公司准入限制。如要求采取双层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须为创新企业、其市值须达到一定财务指标、并且只能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采用。其二,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持股人资格限制。如要求其必须担任公司董事,并且持有公司股份数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如超级表决权能够行使的最高表决权数限定,以及行使事项范围的限定。其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定。如在发生股份转让、主体失格或股权稀释等触发事件时,超级表决权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其五,限定公司发行的弱势表决权股份数额。治理策略则是通过权利赋予及独立监督机制引入,以期提升弱势表决权股东对于超级表决权股东的制衡能力。对此,各法域所采取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其一,建立类别表决机制,凡是可能影响到类别股东权益的事项须经类别股东单独决议通过。其二,赋予弱势表决权股东特别的救济权利,如表决权恢复行使与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其三,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赋予其更大权力以监督控制股东。为便利科技创新企业融资与增强本土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我国亦因应国际发展趋势,逐步形成以优先股和差异化表决为两大支柱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体系。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可能存在的问题,如立法体系不完整、弱势表决权股东保护不足、监督机制失衡等。对此,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其一,修改《公司法》,以建立完整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体系。其二,完善类别表决机制、改革表决权恢复行使与赎回权、扩大转换权主体、确立异议类别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加强对弱势表决权股东的保护力度。其三,变革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增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控制股东的双重监督能力。其四,强化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使其控制权行使受到法律责任的约束。其五,提高信息披露义务标准,确保公众投资者对于投资风险的知情权。

冀希[5](2019)在《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文中认为在旨在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要约收购下,收购主体与被收购主体之间利益共享与利益冲突共存。良好的市场化要约收购能起到配置市场资源的作用,但是,一些短期资本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抬高股价,短期炒作获取溢价,干扰市场作用机制,导致市场炒作盛行。一旦收购成功,收购人为获取全面的控制权,往往会更换公司管理层,拆分公司资产,获取商业机密,损耗公司长期价值,侵害投资者利益,形成行业垄断。无论是为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还是从自身利益着想,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都不愿意将公司控制权轻易易主,于是,众多上市公司纷纷设置反收购条款,阻止市场化要约收购。然而,面对收购与反收购的市场博弈,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供给与反收购的现实需要之间出现了供求失衡的状态,从目标公司层面而言,面对日益增多的市场化收购,目标公司在进行抵御时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难以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抵御那些能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恶意收购;从董事和控股股东角度而言,为防止控制权转移,肆意修改公司章程阻止收购,不仅侵犯股东合法权利,也对市场化收购形成阻碍,影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反收购现象,目标是使反收购成为抵御恶意收购人侵害公司利益、保护公司整体效益、维护中小股东权利、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的工具,而不是沦为董事会或控股股东滥权、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手段。因此,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现象,引导合法合规反收购,是构建国际化开放化金融市场、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维护投资者及相关主体权益所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反收购作为目标公司的市场博弈行为,反收购的结果对公司内部和外部市场都有着较强且不确定的影响。但是,反收购的价值取向、反收购决定权的权力分配、反收购主体的义务责任、反收购的具体方式是基本可以明确的,也是所有反收购问题所绕不开的,是反收购中的基本问题。对反收购基本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效地把握反收购的实质与逻辑,对解决实践中的反收购问题、构建反收购体系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基于此,本文研究主题为“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解决反收购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同样也是最重要、最不可或缺的问题。首先,从市场现象提炼理论,通过分析反收购现象,寻找反收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明确反收购行为规范的价值取向,形成各章研究的引领,也即,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通过特定主体采取特定行为,以合适的方法进行反收购;其次,在对价值取向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利益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是主体间权利分配的问题,在公司内部主要体现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利如何配置,而现行制度在反收购决定权的配置问题上并未良好地回应,需要反收购决定权归属问题进行本土化分析和设计;再次,从制度落实主体,根据权则一致性,在明确权利配置后,分别对董事、控股股东两大主体在反收购中的相关义务分析研究,规范董事、控股股东在反收购中的行为,明确主体责任;最后,探讨主体可采取的具体方法,针对具体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合法性分析,为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反收购提供具体方式。具体内容方面,文章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上市公司反收购规范价值取向的法律分析”,是文章分析研究的第一个层次,也是从研究起点到结论贯穿于整个文章的主线。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价值取向作为哲学范畴是指主体在面对各种矛盾中所持的基本立场。反收购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或法律行为,其行为规范的价值取向,就是指在各种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中,通过法律手段对反收购有目的的进行引导,以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上市公司收购本质是商主体之间以股权为标的的交易活动,需要依照市场规则进行。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属于计划下的结果,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最早来源于我国香港地区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而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则是继受于英国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但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初期很大的作用时为了国企的资源重整,在这种理念下构建起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与英美国家自由经济发展原生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和自由度逐渐提高,以及相关法律和规章的配套修改,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也逐渐活跃并多样。然而,法规制度的供给尚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从严格含义上讲,反收购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个实践概念,虽然我国法律规章中并没有“反收购”的字样,但实践中反收购的行为却频繁出现。反收购乱象的存在表面是因为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难以通过制度和法律平衡,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反收购主体权利配置的不明晰,进而导致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权利边界模糊,缺少合法行使权利的规范。通过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现象的比较分析,从股东权益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兼顾、市场秩序的良性促进三个层面提出反收购应有的法律规范价值,在理论上明确规范价值取向,为后续讨论提供理论引导。第二章为“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思考”,该章是明确了反收购规范的价值取向之后文章研究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讨论公司反收购决定应当由谁做出。承接前章,由于反收购过程中各主体间存在着较强的利益冲突,收购或反收购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董事等主体的切身利益,而权利是指主体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能力和在程序上行使的制度安排,如何配置直接关系到主体利益的得失,不同权利分配下的两种决策模式对整个公司利益的平衡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明确和规范。目前反收购决策权归属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股东大会决策模式和董事会决策模式,其中股东大会决策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董事会决策模式则以美国为代表。英国的《城市守则》中对董事会在收购过程中的位置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董事会严格中立,美国董事会在反收购中则具有极大空间,但同时也受到强大的信义义务的约束,两种模式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的不同的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具体体现。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虽属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但有关反收购决策权问题却并未得到确认。直接规范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33条,对目标公司董事进行了兜底性限制。其中,第8条主要求目标公司董事针对收购所采取的的行为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不能滥用职权设置不当障碍,不得行为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措施,不得与收购人提供财务资质;第30条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只能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不得开展对公司能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务。然而,两条规定均无法推出我国反收购的决策权归属,虽然在公司法项下股东大会对于公司事务有着最高决定权,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收购与反收购的特殊性,董事在反收购中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力,也即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反收购中,董事既非如英国完全中立,也并非如美国几近自由。其实,两种模式均有优缺点,而无论是英国的收购委员会的存在于是形成严格的董事会中立模式,还是美国在董事信义义务以及其他判例规则约束下的董事积极可为,都旨在激发各自模式下的积极效应。在目前我国法律环境和收购实践下,二者并非不可协调,一方面,在两权分离背景下董事及管理层的专业化在公司收购中对于保护股东利益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即便两权分离度不够高,董事的专业经营能力也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在反收购中应当赋予一定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普遍存在是基本实情,同时,相较于美国丰富的判例我国尚不具备实践土壤。因此在我国公司治理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下,应继续坚持股东大会对反收购保有最高决定权,但对一些反收购措施不必然一定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即赋予董事会一定的自主权,例如一些无需通过修改章程而实施的反收购措施可作为董事的经营决策和商业博弈自主实施。第三章“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本章与第四章“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同属第三个层次,第三、四章进入到对反收购两大主体董事和控股股东义务的研究,本章首先对董事的信义义务进行分析解构。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因为,要约收购是收购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形式的初衷就是为维护股东的交易权和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而产生,目标公司董事无权介入。但各国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均对目标公司董事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结果会导致控制权的转移,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管理层、相关利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现代公司中董事作为公司和股东的代理人,能够凭借其较高的专业能力杜绝不怀好意的收购人,防止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蒙受损失,可以说,无论是股东大会决定模式还是董事会决定模式,董事在反收购中都扮演着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至关重要的角色。收购人改选董事会以求控制权使董事与收购人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使董事往往也要考虑自身利益而拒绝收购,使公司失去得到更好经营的可能性,让股东失溢价收益。因此,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尤为重要。本文对信义义务的分析理解采取适用较广的二分法,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体现为目标公司董事在反收购时不得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勤勉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体现在尽力争取优渥收购条件,防范收购人风险等方面。信义义务的忠实与勤勉两方面为董事在反收购中提供了基本的行为约束,但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关系状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由于要约收购进行的阶段不同,目标公司董事在履行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具体表现也有不同内容。收到收购要约之前的公司正常经营阶段,目标公司被收购状态尚未显现,由于对潜在收购的恶意性并不知悉,此时如若为防御潜在的收购而增设反收购条款,很可能将合法合规的要约收购拒之门外,这与反收购规范的价值取向有所违背。因此在该阶段进行的防范主要体现在提高公司价值,实现股价与股值的一致,争取股东信任。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从潜在变为显在,目标公司的防范从盲目变为具有针对性,此时目标公司董事应对收购要约报价、收购人资信状况、收购目的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一方面向收购人争取最优的收购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对信息的充分掌握向股东提出专业的建议,包括是否出售股权的建议、是否进行反收购的建议等。针对期间可能出现的或主动引入的竞争要约局面,董事应当做到公平公正,防止私人行为。在收购期满后,根据收购人的要约是否得到满足即可判断要约收购成败,要约收购的成功必然带来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但股权结构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带来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必然意味着董事改选,对于收购后的不同状况,董事义务也有所不同。第四章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前章并列为第三层次,分析目标公司另一重要主体即控股股东的义务问题。与英美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同,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普遍存在,控股股东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是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必须考虑的立足点。多数观点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诚信义务,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董事的信义义务存在差别。第一,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产生不同。董事作为公司管理者,是公司和股东的受托人,根据信义关系和信义义务理论,各界对董事信义义务依其董事地位产生的认识基本一致。而控股股东仍是股东,严格的诚信义务理论认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依其控股地位产生,而较为宽松的观点认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应当依其控制行为产生。第二,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意信义的对象存在差异。董事的信义义务对象为公司和全体股东,作为受托人公平对待所有委托人。而控股股东的股东身份决定了它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在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宜过度强调其对中小股东的义务。第三,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侧重不同。董事基于其经营决策角色,信义义务两方面的侧重一般较为均衡。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一般侧重忠实义务的履行,在权利行使和追求自身利益时以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为界限。但是由于资本多数决的逻辑,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将自身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掩盖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达,使自身意志具备合理性,甚至通过对董事会的支配控制,实际上扮演着经营者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要求应当董事信义义务同等,在履行忠实义务的同时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从主体在收购活动中的角色角度来看,控股股东既可以是被收购人,单纯地接受或拒绝收购要约;也可以作为收购人,对本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以提高其控制权。两种角色的背后是控股股东对利益需求的不同,不同角色利益追求的分野也必然导致控股股东的行为差异。当控股股东作为一般股东被动地接受董事建议,单纯选择是否出售股份,那么控股股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所应当,此时只要履行其忠实义务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即可;当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是否采取反收购决策进行表决时,或者通过操纵股东大会或其他手段控制董事会反收购时,即在反收购中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实施了实质上的控制行为,行为结果不仅与中小股东利益相关,甚至对公司经营乃至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则必须履行全面的诚信义务。第五章“反收购措施问题的法律思考”,本章是文章的最后一个层次。在贯彻反收购价值选择、明确了反收购权利的配置和董事、控股股东的义务之后,本章对市场常见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展开分析。反收购措施可以是采取事实上产生防御效果而无需修改公司章程的防御行为,也可以是通过反收购条款的形式,在公司章程中设计“驱鲨剂”抵御敌意收购。其中,后者在实践中往往受到较大争议。反收购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措施,通过公司章程自治限制收购人的行为。因此,必须对章程性质进行解释,识别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厘清公司章程自由和限制的界限,设置反收购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设置反收购条款应当符合我国市场状况,对域外反收购条款进行强行移植不但不能有效起到反收购效果,反而会不利于对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的维护,成为董事或控股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因此,反收购条款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并根据我国市场特点进行本土化设计。在此原则基础上,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存在争议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分析,为我国反收购措施提供可行性空间。

汪梦莹[6](2019)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案例近年在我国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频繁。2015年ST二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动摘牌,成为我国第一家因为股东大会决议而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至关重要。本文以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了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实际案例中存在的中小股东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这三大权利为中心,结合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设计,以及境外资本市场的现有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中小股东保护提出见解,以期中小股东保护在未来能够有更加健全的制度。本文全文约3.5万字,正文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实践:以“ST二重”及“ST上普”为例。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两个典型案例——“ST二重”和“ST上普”进行分析,剖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框架设计。本部分通过对两个案例的退市制度设计及退市中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的体现的分析,引出有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后文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理论及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第二部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理论分析。首先,本部分定义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内涵及划分界限,确定了本文制度设计的具体保护对象。其次,对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中小股东享有的三项主要权利——知情权、决策权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介绍,明确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利的内涵。在明确权利内涵的基础上,本部分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阐释了中小股东保护的理论,同时基于理论,分析了中小股东保护应当遵循的包括诚实信用原则、风险共担原则在内的基本原则。理论依据方面主要包括经济学的理论和法学的理论,从委托代理理论、公共利益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法律中的公平公正理论出发,结合风险共担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后文的制度设计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我国现有中小股东保护法律制度分析。本部分的内容基于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对目前我国已有的制度以及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和分析。本部分分别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同时从立法现状出发,总结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不足。目前,我国有关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层级较低,而且相关的规定都比较宽泛,属于原则性规定。对于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最终可能导致中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在实际案例中得以落实。第四部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完善。本部分是全文的总结部分,通过对前文的案例、理论和现有立法状况进行总结,对今后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保护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合理的设想和建议。本部分分别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在提出建议之前,本部分对境外其他资本市场对于中小股东保护的制度设计进行了分析,针对不同的权利,从权利的行使主体、权利的形式方式、权利的内涵及权利的救济等不同方面,对境外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体系进行了构建,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市场情况,对三种权利的保护制度构建提出了具体设想。

王仁亮[7](2019)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市场经济法治下研究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由于中小股东天然的弱势地位、自身话语权弱小等原因,在事关公司经营权转移的重大事件中无法获取关键信息进行决策,导致其经济利益极易被公司的收购活动所影响。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阶段,资本市场的自我净化能力、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和完善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没有建立,投资市场风险仍居高不下,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不断发生。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从买方公司的收购与目标公司反收购的具体措施中,从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不同收购方式中进行探讨和延伸,采取实证分析的方式对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进行探讨,选取了2001年的上海高清收购方正科技案例、2013年的上海新梅反收购案例及2016年的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案例等,通过对案例的梳理,罗列这些上市公司在股权流转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分析这些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对于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产生的各种影响,从而找出解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具体方法。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阐述,对于中小股东倾斜保护的依据及原则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对侵害中小股东的具体行为进行类型介绍;第三部分主要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表述,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力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对比英美国家在公司转让与收购中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具体措施;第五部分介绍了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借鉴、吸取其他经济体的有关经验进行创新,形成我国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成效是衡量一个经济体的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和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的主要标志,在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发展中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十分关键。

倪智斌[8](2019)在《敌意要约收购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以浙民投天弘要约振兴生化为例》文中指出20世纪50年代初期,要约收购首先产生于英国。2017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并购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要约收购明显回暖,敌意要约收购慢慢成为控制权争夺的重要手段。在敌意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身处弱势。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是敌意要约立法的重点。然而,现行的敌意要约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却存在着若干不足,滞后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本文选取了A股市场上少有的市场化、成功的敌意要约收购案——浙民投天弘要约振兴生化作为研究案例,以委托代理理论、控制权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为理论基础,以我国敌意要约收购发展概况、敌意要约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和血液制品行业发展现状为背景。从经济视角,分析本次要约过程中,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发现案例中收购资金来源披露不充分,反收购方随意停牌、引入“白衣骑士”独占控制权溢价,对目标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交易权和收益权构成了损害。进而发现我国现行的敌意要约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不足之处,虽然停复牌现象在2018年得到规范,现行机制依然存在着对资金来源披露的要求不足,缺乏对引入收购竞争者的规范。最后,从监管层、收购方、目标公司董事会、中小股东四个主体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敌意要约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闻敏[9](2016)在《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的法制构建 ——以保护中小股东为中心》文中指出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是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和/或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通过向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进行要约收购或者吸收合并上市公司等手段,实现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之目的并进一步排挤出其余小股东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活动。欧美等发达资本市场中70年代出现的私有化浪潮及近期中概股私有化高峰引发了社会对上市公司私有化现象的关注,首先,从规范公司治理、达到上市财务指标、高价聘请中介机构、强制信息披露接受公众以及竞争者的监督等多方面要求看,企业为上市须耗费大量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和机会成本,那是什么原因促使企业主动放弃其付出高成本后所赢得的上市地位呢?其次,目前各种私有化案例均为境外上市企业,中国大陆资本市场上的私有化实践案例近乎空白,那么中国大陆资本市场的实践困境是如何产生的?再次,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交易中,交易双方力量悬殊,身为谈判弱势方的中小股东处境何如?最后,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往往取决于该国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质量和水平,而顺畅化证券市场进退通道又是一个完整、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那么该套法律制度该如何构建方能在促进交易自由、畅通主动退市渠道和高质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取得平衡?正是上述环环相扣的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从发达资本市场的发展轨迹足以预见到未来涉及我国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的交易将逐步从境外延伸到中国内地,私有化之浪潮必将席卷我国资本市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故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中国大陆现缺的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的法制构建进行探讨,以保护中小股东为中心行文。首先,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及因私有化退市的关系及其合理性基础。公司两权分离属性、股权分散的公众公司股东搭便车行为以及管理层积累和支配自由现金流的偏好等产生了公司的代理成本,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具有加强集中控制或通过杠杆收购方式减少公司现金流从而降低代理成本之价值。信息不对称问题易导致上市公司价值被倾向于投机行为的公众投资者低估,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则具有减轻注重短期效益的公众投资者对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公司不利影响之价值。上市公司私有化具有通过增加负债以利息抵扣方式节约税负、规避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之价值。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选择将企业以私有化方式主动退市系为了最大化公司的经营自由和满足控股股东之需要,正是私法自治理念在公司法领域的延伸之体现,具备合理性基础。第二,本文进一步探讨对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交易进行特殊规制和以保护中小股东为中心进行法制构建的必要性。虽然私有化交易本质上属于特殊并购交易,但与一般并购交易在交易发起主体、交易目的、交易效果、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难易程度以及交易中管理层、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三方的对抗性层面均存在本质差别,规制一般并购交易的法律无法涵盖私有化交易的方方面面,故而有必要结合该等交易之特殊性从法律上予以特别调整。此外,倾斜保护中小股东具有真正贯彻股权平等原则、利于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秩序化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意义,故而以保护中小股东为中心进行该等法制构建是发展完善证券市场法制体系的内在要求。第三,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反思理论,本文第二章着墨于我国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的实践,以此反思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我国历史上存在中石油和中石化两起真正意义上的私有化主动退市案例,两起案例均以要约收购加吸收合并方式最终实现旗下子公司退市,但自该起交易伊始至中石化、中石油实现完全控股这一过程中,存在私有化交易前锦州石化财务报表被操纵嫌疑、交易决策过程中董事会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蓄意弱化石油大明盈利能力、信息披露未披露真正能体现石油资源开采类企业价值的原油储量、中小股东三分之一接受要约即可完成交易、交易最终阶段由于余股强制挤出制度的缺位致使交易耗时久等关乎中小股东利益的实际问题。上升至法律制度层面,即存在缺乏统一规制的法律、信息披露要求宽松、决策制度不完善、私有化余股难题、异议股东缺乏有效救济渠道之困境。第四,闭门造车对于法制构建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本文于第三章研究美国对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的法律规制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制构建提供启示和借鉴。美国从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对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进行规制,首先,联邦法层面专门针对私有化交易出台了13e-3规则和13E-3表格,从涵盖的交易范围、例外情形、信息披露的内容、该系列交易须履行的程序以及对交易有异议的股东救济之途径予以特别规定;其次,州法层面则规定了严格的董事及特殊情况下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违反信义义务的董事或控股股东将面临诉讼风险;再次,美国通过司法审查来把控保护中小股东的限度,在司法判例中发展出完全公平审查原则和商业判断审查规则;最后,美国特殊的股东集团诉讼制度和费用转移制度等从程序上给予了异议股东寻求救济的多种渠道。最后,本文在上述研究和总结的基础上,从法律移植的视角探讨了借鉴境外经验的可行性及如何改良性借鉴,并结合我国现状及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以保护中小股东为中心提出我国内地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的法制构建的具体建议,宏观方面统一构建规制因私有化主动退市的法律体系,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协会制度方面构建统一的多层次的有针对性的规制体系;微观方面包括制定合理的私有化决策机制,包括决策机构独立性及决策程序合理性两方面;增强董事信义义务的可执行性;强化私有化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完善异议股东的救济制度,引入有限集团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作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王亚星[10](2014)在《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利政策是公司管理者以公司的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基本目标,为指导公司各期的股利分配活动而制定的方法或措施,包括对股利支付水平以及股利分配方式等有关方面的策略性指导。股利政策与融资决策、投资决策并称为上市公司三大财务管理决策,虽然已经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但对股利政策究竟由哪些因素决定,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情况,至今仍是财务学界的一个“谜”(Black,1976)。从全球看,股利分红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实践也有近20年的历史,经历多次改革,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已经从初期的随意操纵逐步走向规范的轨道,但是,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仍然存在一些特殊现象与不尽合理之处,形成了“中国式的股利之谜”。2008年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中国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全球经济经历了金融危机、复苏与发展,为公司财务研究提供了特殊的背景。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股利政策的关注始终基于微观特征视角,对宏观因素和行为因素的关注较少,且对于影响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因素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对股利政策影响因素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分析。在对现有股利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选择公司特征、公司治理、宏观因素和管理者行为因素四个视角进行研究,构建基于代理理论、投资者法律保护理论和管理者行为理论的分析框架,分别对影响上市公司的公司特征、公司治理机制安排、法律环境因素和管理者过度自信对股利政策的影响情况进行了实证检验。主要的研究发现包括:(1)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对公司股利政策存在正向的影响;处于成熟期的公司比初创期的公司股利支付水平更高;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替代作用。(2)股权结构是影响公司股利政策的关键因素,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股利支付水平呈N型关系,在股权分散时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可以进行制衡,但在股权高度集中时,其他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进行“合谋”,存在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现象:目前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还没有充分发挥治理作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兼任的制度安排,助长了大股东利用现金股利分享上市公司收益的动机。融资约束和外部审计是对公司财务政策起到直接影响的两类外部治理机制,负债对股利具有“刚性”约束,限制对股东的股利分配,外部审计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抑制大股东通过高额派现“掏空”上市公司的作用,发挥了保护外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功能。(3)法律保护替代模型在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即在法律对小股东保护程度较低的时候,公司倾向支付较高的股利,建立信誉机制,而在法律环境改善时,这种建立信誉机制的需求不再,公司会降低股利支付,将其投入到更好的投资项目上。相比交叉上市公司,仅在大陆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倾向和支付水平更高。(4)管理者过度自信的行为因素总体上会降低股利支付倾向和支付水平,已有文献显示管理者对公司预期投资收益和业绩过度乐观时,倾向高负债和高投资,但是本文的检验结果没有发现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公司存在高负债融资的倾向,这种情况下,过度自信的管理者会降低股利支付水平,保留更多留存收益用于投资项目。但是,在成长性高的公司,管理者过度自信对股利产生的影响会被减弱。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支付总体上会影响企业价值,提高股利支付水平会降低企业价值,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公司,股利支付不会降低企业价值,因为可以减少现金流带来的代理成本。本文以中国转型经济与新兴资本市场中的制度变迁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为背景,对影响公司股利政策的因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对股利政策特征进行了国际比较,提供不同国家(地区)的制度环境差异对制度运行效率的影响,提供了股权分置改革后,剔除流通限制后,股利政策影响因素以及股利支付对企业价值影响的新证据。研究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因素,考察包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性质、企业管理者特征等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对其作用机制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代理理论,将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背景与企业微观行为相结合,在管理者行为视角的股利政策研究方面进行尝试,为今后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思路和参考。

二、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中小股东保护视角的上市公司主动退市问题研究 ——以上海普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本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3.1 基本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点与局限性
2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2.1 理论基础
        2.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2.1.2 不完全契约理论
        2.1.3 双重委托代理理论
    2.2 文献综述
        2.2.1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
        2.2.2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研究
        2.2.3 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2.2.4 文献综述评析
3 案例介绍
    3.1 我国退市及中小股东保护制度背景
        3.1.1 探索期
        3.1.2 建立期
        3.1.3 完善期
    3.2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情况
    3.3 上海普天及行业介绍
        3.3.1 行业介绍
        3.3.2 公司介绍
        3.3.3 主动退市过程介绍
4 案例分析
    4.1 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总体情况比较
        4.1.1 退市标准
        4.1.2 退市率与退市企业特点
    4.2 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中小股东保护比较
        4.2.1 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案例公司基本情况比较
        4.2.2 收益权保护比较
        4.2.3 知情权保护比较
        4.2.4 参与决策权保护比较
        4.2.5 退出权保护比较
        4.2.6 小结
    4.3 主动退市中小股东保护存在的问题
        4.3.1 中小股东知情权保障不足
        4.3.2 中小股东参与议价机制缺失
        4.3.3 现金选择权制度缺乏规范
        4.3.4 主动退市引导与审查不足
        4.3.5 小结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5.2 建议
        5.2.1 加强对上市公司退市“前置式监管”
        5.2.2 加强主动退市交易公平性审查和信息披露质量审查
        5.2.3 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中小股东参与能力
        5.2.4 中小股东避免投机与搭便车心态,积极行权维权
参考文献
致谢

(2)上市公司决议退市时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上市公司决议退市制度概述
    一、上市公司决议退市制度的内涵
    二、上市公司决议退市的动因探析
        (一)股价被低估
        (二)减少代理成本
        (三)减轻监管束缚
        (四)我国上市公司决议退市的特殊动因
    三、决议退市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一)中小股东在决议退市中的弱势地位
        (二)中小股东在决议退市中遭受的损失
第二章 决议退市时倾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理性分析
    一、倾斜保护中小股东是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局限性
        (二)实现股东平等的需要
    二、给与中小股东补偿并不违背“买者自负”原则
        (一)“买者自负”原则探析
        (二)中小股东有权得到补偿
第三章 我国决议退市制度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效果分析
    一、我国决议退市制度相关立法
    二、决议退市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三、我国决议退市制度评析
        (一)决议机制评析
        (二)异议股东退出补偿机制评析
        (三)信息披露机制评析
第四章 决议退市时加强中小股东保护的路径探究
    一、决议机制探究
        (一)决议权限的归属
        (二)表决机制的完善
    二、异议股东退出补偿机制探究
        (一)异议股东退出补偿的方式
        (二)退出补偿价格的确定
    三、决议退市中的信息披露机制
        (一)域外信息披露机制借鉴
        (二)完善我国决议退市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3)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概况
    第一节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类型化分析
        一、连续亏损退市
        二、面额退市
        三、重大违法退市
        四、暂停上市后未披露定期报告退市
    第二节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措施
        一、保守、谨慎的退市制度
        二、通过行政手段促成“保壳”
        三、退市后股票交易制度
        四、司法救济制度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成因分析
    第一节 强制退市后股票退出通道不畅
        一、退市整理期制度已“形同虚设”
        二、强制退市后股票交易系统不完善
    第二节 缺乏有效的事后救济制度
        一、缺乏退市公司多级上诉渠道
        二、中小股东诉讼索赔困难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根本性制度缺陷及未来展望
    第一节 中小股东保护不力的根本性制度缺陷
        一、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疏漏
        二、长期以政治性资源调动方式替代司法制度
    第二节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制度的未来展望
        一、强化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职责
        二、完善中小股东事后救济制度
        三、设计合理的退市股票交易制度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一:历年被强制退市公司信息汇总
致谢

(4)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单一股权结构的困境
        一、单一股权结构的确立依据
        (一)单一股权结构的内涵
        (二)单一股权结构的理论基础
        二、单一股权结构的弊端
        (一)逻辑前提存在谬误
        (二)负面影响显着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兴起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界定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内涵及样态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特征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本质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正当性依据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风险及其应对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潜在风险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弊端防范
第二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全球演进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立法确认
        一、双层股权结构在英美法系的确立
        (一)英国
        (二)美国
        (三)新加坡
        (四)中国香港地区
        二、双层股权结构在大陆法系的确立
        (一)法国
        (二)德国
        (三)日本
        (四)中国台湾地区
    第二节 双层股份的上市监管态度变迁
        一、欧美双层股份上市监管变迁
        (一)美国
        (二)英国
        (三)加拿大
        二、亚洲双层股份上市监管变迁
        (一)日本
        (二)新加坡
        (三)香港
第三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全球治理安排
    第一节 控制权滥用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适用公司准入限制
        (一)行业范围限制
        (二)市值限制
        (三)时间限制
        二、超级表决权股东资格限制
        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
        (一)最高差异倍数限制
        (二)行使范围限制
        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制
        (一)时间型日落条款
        (二)事件型日落条款
        五、弱势表决权比例的限制
    第二节 弱势表决权股东的特殊保护机制
        一、类别表决制度的确立
        (一)类别表决的制度价值
        (二)类别表决的适用范围
        (三)类别表决的表决机制
        (四)类别表决的违反后果
        二、增强独立董事作用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
        (二)双层股权结构与独立董事
        三、提高信息披露要求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
        (二)双层股权结构与信息披露
        四、弱势表决权股东的特别救济权
        (一)恢复行使表决权
        (二)股份回购请求权
第四章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体系构成
    第一节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确立发展
        一、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公司法预留创设空间
        (二)优先股制度试点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引入
        二、我国优先股制度的规则体系
        (一)盈余分配优先权
        (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三)赎回权与转换权
        (四)原则排除的表决权
        (五)有限的知情权
        三、我国差异化表决制度的规则体系
        (一)公司准入要求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资格
        (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
        (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制
        (五)内部监督
        (六)信息披露
    第二节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改进完善
        一、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立法体系现存问题
        (二)优先股制度现存问题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现存问题
        二、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双层股权结构立法体系完善
        (二)优先股制度的完善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5)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理论综述
    三、文章结构
    四、研究方法
    五、主要创新
第一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规范价值取向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 价值取向的逻辑起点
        一、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规则体系
        二、反收购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第二节 反收购行为规范的价值选择
        一、股东层面: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社会层面:相关利益群体的必要兼顾
        三、市场层面:市场秩序的良性法治促进
第二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配置
    第一节 反收购决策权重思:股东权益由谁保护
        一、英国股东大会决策模式:股东权益的自我保护
        二、美国董事会决策模式:股东权益的委托保护
        三、英美模式的比较:决策权归属的利弊分析
    第二节 决定权配置的本质:公司治理模式差异下的权力分配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前提:公司人格独立
        二、股东优位下的董事会:执行机关有待法律明确
        三、公司权力分配的理顺:适度强化执行机关责任
    第三节 我国反收购决策权的配置
        一、现行框架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难点
        二、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模式的构造
第三章 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
    第一节 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构造
        一、从信义关系产生到信义义务承担
        二、董事反收购信义义务的现实需要
    第二节 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要求
        一、公司防御中董事的忠实义务
        二、公司防御中董事的勤勉义务
    第三节 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阶段化分析
        一、收到要约前:潜在的防范
        二、要约收购中:抵御与选择
        三、收购结束后:改选与维持
        四、小结
第四章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延伸:控股股东履行义务之必要
        一、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要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二、我国构建诚信义务的必要:股权集中与权利滥用
    第二节 控股股东的一般性诚信义务
        一、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范围:以控制权行使为边界
        二、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忠实与注意的倾向性
    第三节 收购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一、忠实义务的履行:以防范利益侵害为界限
        二、注意义务的履行:据股东角色不同而承担
第五章 反收购措施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反收购措施与反收购条款
        一、反收购措施与反收购条款的关系
        二、无需章程修改的反收购措施
    第二节 反收购条款的本质与章程性质
        一、反收购条款的强制性解释: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
        二、反收购条款的赋权性解释:公司章程的合同理论
        三、反收购条款设置的边界性:章程自由与章程限制
    第三节 反收购条款设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厘清章程界限,严守法律底线
        二、关注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三、吸收国外经验,寻找中国视角
    第四节 具体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一、“毒丸”计划:股权的膨胀和萎缩
        二、表决权限制类措施
        三、强化董事会闭锁性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致谢

(6)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实践:以“ST二重”及“ST上普”为例
    第一节 “ST二重”主动退市分析
        一、“ST二重”退市进程简析
        二、ST二重退市进程中的中小投资者权利体现
    第二节 “ST上普”拟申请主动退市分析
        一、“ST上普”拟申请退市进程简析
        二、ST上普拟申请退市进程中的中小投资者权利体现
    第三节 由“ST二重”和“ST上普”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现状
        二、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利侵害
第二章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范围界定及权利概述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范围界定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享有的权益类型
    第二节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理论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理论依据
        二、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中小股东的保护原则
第三章 我国现有中小股东保护法律制度分析
    第一节 我国现有制度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一、立法现状
        二、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知情权保障的不足
    第二节 我国现有制度对中小股东决策权的保护
        一、立法现状
        二、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决策权保障的不足
    第三节 我国现有制度对异议股东回购权的保护
        一、立法现状
        二、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保障的不足
第四章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完善
    第一节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完善
        一、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境外制度借鉴
        二、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完善
    第二节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中小股东决策权保护的完善
        一、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中小股东决策权保护的境外制度借鉴
        二、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中小股东决策权的完善
    第三节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完善
        一、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境外制度借鉴
        二、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上市公司收购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
    (一)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1. 要约收购
        2. 协议收购
    (二) 中小股东权益倾斜保护的缘由
        1. 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2. 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
        3. 中小股东权益易受侵害
    (三)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原则
        1. 维护公平合理原则
        2. 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3.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原则
二、侵害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类型
    (一)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制度
        2. 万家文化收购案
    (二) 公司章程设置限制性条款
        1. 公司章程
        2. 方正科技收购案
    (三) 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
        1. 反收购措施
        2. 上海新梅收购案
三、目标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现状
    (一) 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1. 我国立法中的规定
        2. 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二)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
        1.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2. 行政监管不完全
        3.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4. 中小股东话语权弱势
        5. 法律保护机制未完善
四、域外立法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考察
    (一) 美国
        1. 信息披露制度
        2. 董事信义义务
        3. 反收购规制
    (二) 英国
        1. 信息披露制度
        2. 董事信义义务
        3. 反收购规制
    (三) 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 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董事信义义务建设
        3. 规范反收购措施应用
五、加强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 中小股东保护与公司价值
        2. 完善公司自身制度建设
    (二) 加强对收购行为的行政监管
        1. 积极发挥行政机关监管职能
        2. 强化行政保护体制安排
    (三) 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1. 保障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利
        2. 提升收购信息披露透明度
    (四) 保障股东地位平等
        1. 股东平等原则
        2. 完善股东大会决策方式
    (五) 完善违法收购的民事赔偿制度
        1. 加强对中小股东诉权保护
        2. 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敌意要约收购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以浙民投天弘要约振兴生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1.1 我国敌意要约收购发展概况
        1.1.2 我国敌意要约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
        1.1.3 血液制品行业发展现状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研究思路、框架及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框架
        1.3.3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理论基础
        2.1.1 委托代理理论
        2.1.2 控制权市场理论
        2.1.3 信号传递理论
    2.2 文献综述
        2.2.1 要约收购
        2.2.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3 要约收购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4 文献综述小结
3 浙民投天弘敌意要约振兴生化案例介绍
    3.1 振兴生化基本情况概述
        3.1.1 振兴生化简介
        3.1.2 大股东振兴集团简介
    3.2 浙民投天弘基本情况概述
        3.2.1 浙民投天弘简介
        3.2.2 母公司浙民投简介
    3.3 浙民投敌意要约振兴生化过程介绍
        3.3.1 ST生化摘帽在即
        3.3.2 浙民投强势要约
        3.3.3 大股东反击
        3.3.4 敌意要约收购完成
4 案例分析
    4.1 敌意要约收购对振兴生化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4.1.1 资金来源披露不充分损害知情权
        4.1.2 管理层随意停牌损害知情权和交易获利权
        4.1.3 目标公司大股东独占控制权溢价
    4.2 现有机制对敌意要约中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4.2.1 对资金来源的披露要求不足
        4.2.2 停复牌现象得到规范
        4.2.3 缺乏引入收购竞争者的规范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5.2 关于完善敌意要约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5.2.1 完善包括资金来源在内的信息披露制度
        5.2.2 建立股东大会决定模式
        5.2.3 规范反收购行为
    5.3 关于敌意要约中各参与主体的建议
        5.3.1 收购方尊重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5.3.2 目标公司董事会履行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5.3.3 中小股东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参考文献
致谢

(9)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的法制构建 ——以保护中小股东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的理论分析
一、主动退市与上市公司私有化
    (一)主动退市的界定和分类
    (二)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内涵
二、上市公司私有化的价值
    (一)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
    (二)促进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三)节约税负
    (四)规避监管,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三、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合理性和规制的必要性
    (一)合理性基础:公司自治
    (二)私有化交易规制之必要性
四、私有化中保护中小股东的意义
    (一)实现股权实质平等
    (二)利于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秩序化
    (三)促进证券市场资源合理配置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实践困境
一、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案例
    (一)中石化私有化方式:要约收购+吸收合并
    (二)中石油私有化动因:产业链整合要求
二、私有化案例中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私有化交易之信息不对称
    (二)私有化交易之强迫性
三、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面临的问题
    (一)直接规制私有化交易的法律缺位
    (二)私有化交易中保护中小股东的指导思想缺位
    (三)私有化交易中保护中小股东的具体制度瑕疵 第三章 美国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的法制
一、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运作方式
    (一)要约收购+简式合并
    (二)长式合并
二、美国私有化法律规制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一)联邦证券法对私有化交易中小股东的保护
    (二)程序上之保护
    (三)州公司法对私有化交易中小股东的保护
    (四)特殊的诉讼制度
三、美国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发展
    (一)完全公平审查原则
    (二)过度保护中小股东的负面效应
    (三)美国法院审查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合理限制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主动退市的法制构建
一、以保护中小股东为中心统一构建私有化交易法制
二、私有化交易法制中保护中小股东的具体制度构建
    (一)事前控制:制定合理的私有化决策机制
    (二)事中控制:增强董事信义义务的可执行性
    (三)事中控制:强化私有化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事后控制:完善异议股东的救济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10)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 研究范畴与基本概念界定
        1.2.1 股利
        1.2.2 股利政策
    1.3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理论基础
        2.1.1 传统股利理论
        2.1.2 经典股利理论
        2.1.3 现代股利理论
    2.2 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2.2.1 公司特征因素
        2.2.2 公司治理因素
        2.2.3 宏观因素
        2.2.4 行为因素
    2.3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股利影响因素一般理论分析与国际比较
    3.1 股利影响因素的一般理论分析
        3.1.1 代理理论分析
        3.1.2 投资者法律保护理论分析
        3.1.3 管理者行为理论分析
    3.2 股利特征与影响因素的国际比较
        3.2.1 发达资本市场公司股利政策特征及其影响因素
        3.2.2 新兴资本市场公司股利政策特征及其影响因素
        3.2.3 中国与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比较
    3.3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公司特征因素与股利政策
    4.1 公司特征因素影响股利政策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4.1.1 公司规模与股利政策
        4.1.2 盈利能力与股票股利
        4.1.3 成长机会与股利政策
        4.1.4 生命周期与股利政策
        4.1.5 企业风险与股利政策
        4.1.6 负债水平与股利政策
    4.2 公司特征因素影响股利政策的实证研究设计
        4.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4.2.2 变量定义
        4.2.3 实证研究模型
    4.3 公司特征因素影响股利政策的实证结果及分析
        4.3.1 描述性统计
        4.3.2 单变量检验
        4.3.3 相关性分析
        4.3.4 多元回归分析
        4.3.5 稳健性检验
    4.4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公司治理与股利政策--基于代理成本的视角
    5.1 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的实证研究
        5.1.1 股权结构的衡量
        5.1.2 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5.1.3 研究设计
        5.1.4 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5.1.5 稳健性检验
    5.2 董事会特征与股利政策的实证研究
        5.2.1 董事会特征及其理论分析
        5.2.2 董事会特征与股利政策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5.2.3 研究设计
        5.2.4 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5.2.5 稳健性检验
    5.3 外部治理机制与股利政策的实证研究
        5.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5.3.2 研究设计
        5.3.3 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5.3.4 稳健性检验
    5.4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法律环境与股利政策——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
    6.1 宏观因素与股利政策的概述
    6.2 法律环境与股利政策的实证研究
        6.2.1 法律环境的界定与衡量
        6.2.2 法律环境与股利政策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6.2.3 研究设计
        6.2.4 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6.2.5 稳健性检验
    6.3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管理者过度自信与股利政策——基于管理者行为视角
    7.1 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证研究
        7.1.1 管理者过度自信的衡量方式
        7.1.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7.1.3 研究设计
        7.1.4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7.2 管理者过度自信、股利分配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检验
        7.2.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7.2.2 研究设计
        7.2.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7.3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8.1 主要研究结论
    8.2 对策建议与启示
    8.3 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四、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中小股东保护视角的上市公司主动退市问题研究 ——以上海普天为例[D]. 赵荣彬. 暨南大学, 2020(04)
  • [2]上市公司决议退市时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研究[D]. 潘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D]. 王睿.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2)
  • [4]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D]. 卫恒志. 吉林大学, 2019(02)
  • [5]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D]. 冀希.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汪梦莹.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王仁亮. 云南大学, 2019(03)
  • [8]敌意要约收购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以浙民投天弘要约振兴生化为例[D]. 倪智斌. 暨南大学, 2019(02)
  • [9]上市公司因私有化主动退市的法制构建 ——以保护中小股东为中心[D]. 闻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6(12)
  • [10]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研究[D]. 王亚星. 南京大学,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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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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