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重不诚实的人被锁定在“黑名单”中

北京严重不诚实的人被锁定在“黑名单”中

一、北京严重失信者被锁入“黑名单”(论文文献综述)

罗楠[1](2021)在《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俊慈[2](2020)在《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自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颁行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进地步伐不断加快,信用似水般润物无声渗入至社会治理每处角落。而构成核心机制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因其既有治理之刚性,通过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事后的惩罚和约束减少其获利;又具备激励之柔性,可对那些损人利己的失信冲动发挥事先预防和制止作用,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之功效,尤为引人注目。作为发挥信用基础作用的新型监管机制,其设计之初衷是以贯彻“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政策精神,放大失信后果,将失信主体对一人失信转化为对社会失信。鉴于失信联合惩戒所产生的强大威慑力,在政府广泛应用于市场监管的同时也同样遭受合法性危机。为了平衡实效性与合法性,本文提出应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之内。为进一步展开论证,在第二章运用法学和经济学视野对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概念及背后蕴涵深层次的信息不对称、重复博弈、需要国家干预进行阐释,并对其所具有的惩罚、威慑、激励法律功能优势进行了分析,试图揭示该制度的基本理论面相,为后文渐次展开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从现有制度框架、组织和保障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并在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对失信联合惩戒在实践维度存在的法律规制困境进行探讨,指出存在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滞后、失信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欠缺规范、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不健全、联合惩戒措施适用泛化、失信主体权益保障机制亟待完善的现实困境,并剖析了问题表征之背后更深层次原因。为更全面、深刻理解失信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丰富意涵,采取比较法的视野,将目光着眼于国际前沿。本文第四章探讨了西方国家两种不同的失信惩戒体系发展模式背后的运行逻辑,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驱动型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与市场双向驱动型,希冀借鉴有益经验为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提供适合国情的“中国方案”。最后第五章基于对实践问题的分析和国外经验的借鉴,从完善实体法律制度、程序法律制度和救济法律制度出发,提出从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优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规范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适用、完善失信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优化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的应对之策。

张楠[3](2019)在《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税收黑名单制度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我国社会信用缺失问题的主要途径。在税收领域,纳税信用缺失导致税款流失严重,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秩序。为此,我国税务机关在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也在探索建立纳税信用体系,期望通过道德约束促进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和诚信纳税意识。税收黑名单制度是当前我国并不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具有最强的执行力和最好的震慑效果。但税收黑名单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在法律层面、执行层面和辅助层面存在的问题。基于税收黑名单制度的视角研究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本文在总结国内外有关纳税信用体系和税收黑名单制度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介绍了纳税信用体系的构成,并对其客观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以税收黑名单制度为视角,对税收黑名单制度的概念以及推行以来的实际效果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税收黑名单制度与纳税信用体系的关系,并总结了纳税信用体系和税收黑名单制度共同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案例分析和政府部门访谈等多种形式,从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实践分析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社会信用法律缺失,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执行不规范,部门间统筹协调效率低下,信息共享仍有欠缺、责任主体认定和惩戒把握不准、信用建设宣传力度不够,信用救助体系不够完善等。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后,在梳理美国和日本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法律层面、执行层面和辅助层面有针对性地提出7项优化我国纳税信用体系的具体对策,即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纳税信用法律层级;规范财政收支,优化纳税服务,增加诚信纳税获得感;扩大部门协作,提升黑名单制度效应;共享纳税信用信息,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税收检查,强化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树立诚信纳税观念;优化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韩焱[4](2019)在《消费者“黑名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一些公共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已经针对消费者违法违约的失信行为建立了“黑名单”制度,主要集中在航空、铁路、银行、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并且“黑名单”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消费者“黑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黑名单”制度越来越广泛的适用于各行业中,由于当前立法不完善、程序不规范,公共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滥用“黑名单”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如何更好地发挥“黑名单”制度的作用,防止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滥用是当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笔者从经济法的视角,通过对消费者“黑名单”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且综合考虑到我国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现实情况,拟对消费者“黑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简单进行理论研究,并以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刊编辑部[5](2018)在《如何看待企业招聘“黑名单”》文中研究指明面试迟到,行为浮躁,好不容易谈妥了薪资却被"放了鸽子"……鉴于这些"劣迹",有不少公司表示将此人"拉黑",他以后的求职简历会被企业自动"过滤"掉。作为对失信行为的一种惩戒性手段,"黑名单"越来越普遍地被应用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比如,央行征信的"黑名单"、法院强制执行的"黑名单"……"黑名单"制度的本意是维护市场秩序,给"黑名单"潜在人员敲响警钟。但在许多人看来,企业招聘设置"黑名单",应该是件严肃认真的审慎之事。

马骁萌[6](2018)在《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文中研究说明诚实信用是一项贯穿整个公法和私法体系的重要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良性运转的灵魂之所在。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后,“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将信用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自此,各部门、各地区纷纷将信用惩戒纳入到各级文件中,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惩戒方式、扩大惩戒范围。“信用惩戒”一词较早出现于2001年的政府文件中,后随着一系列文件的频繁使用而成为一个制度性专有名词。是监管部门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施以的多种形式的惩戒。是一种融合了多元监管主体和多种惩戒工具的新型治理模式。纵观信用惩戒包含的众多项措施,和政策法规及学理上对信用惩戒的分类可以看出,信用惩戒不是某一固定制度框架内单纯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综合性名词,因此对其法律性质和救济的分析应分成负面信息披露、资格类限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分别进行,不能一概而论。负面信息披露是将被特定部门认定的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记录予以披露,通过影响该主体名誉规制市场秩序的一项惩戒措施。主要的披露方式有官方信息平台披露和新闻媒体披露,在实践中发挥着备案、警示和惩戒三大功能。基于披露内容和披露目的的不同,行政机关主导的负面信息披露可以分别定性为行政处罚和行政事实行为,司法机关主导的负面信息披露(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司法执行措施。在实践中,不当的负面信息披露面临着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等问题,因此强化法律救济也是制度的应有之义。首先,申诉和复议可以给相对人提供内部救济渠道。尤其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更是应依据司法解释向决策机关(即法院)提出纠正申请或复议。其次,在负面信息披露引发的诉讼案例中,法院仅将行政机关内部共享的负面信息记录和公安机关制作并共享的“黑名单”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其余案件均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驳回诉讼请求、确认违法、撤销“黑名单”等形式的判决。行政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成为驳回诉讼请求或确认违法的最大判决理由。但是,基于负面信息披露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无论胜诉还是败诉,当事人往往难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资格限制措施是公权力机关对违法失信主体的某种资格进行限制的惩戒措施。依实施结果大致可将被限资格分为影响市场活动的资格限制,即对违法失信主体本身从事生产、经营等市场活动的资格的限制;和影响地位或授益的资格限制,即对获得某种增值的称谓或待遇资格的限制两类。前一类在性质上属行政处罚,可类比为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后一类因内容较多,还要进一步分类定性。对已获得优惠资格后发生失信行为的主体的资格剥夺,应属行政处罚;对评选期间内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却因故意隐瞒等原因获得优惠资格的主体的资格剥夺,则应属行政行为的撤回;对违法失信主体未来获得相关资格的限制,应属于不利行政处理;若是行政机关对第三方机构发出的建议或命令,则区分强制程度分为行政指导和行政命令。资格限制类措施在实践中主要面临标准不明和侵犯经营自主权、公平竞争权、荣誉权、政治权利等问题。在相关案例中,法院更多的进行了合理性审查。因为资格类限制赋予了行政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过合理性审查对行政机关的惩戒决定是否显失公正或明显不当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变更判决。限制高消费是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的限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实施及监督不力和侵犯消费自由、出行自由、受教育权等问题。与前述两种信用惩戒措施显着不同的是,限制高消费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性质,决定了其只能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寻求相应的救济。虽然各地法院尚未形成一致的裁决结果,但执行异议仍是现今限制高消费的主流救济方式。而其他措施由于仅为行政内部行为或并非新设措施,尚无重新定性和救济分析的必要。从法律法规和案例梳理中可以看出,目前亟待加强对信用惩戒的立法和程序控制,提高法律位阶,增强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适当性,明确信用惩戒的实施标准和解除期限,严守程序正义,赋予当事人更公正合理的救济方式。同时,做好制度衔接和配套制度设计。唯有此,才能让“信用”的价值突显出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初衷。

张杰[7](2017)在《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探析》文中研究指明黑名单起源于国外高校对失信学生的惩戒,后逐渐在其他行业及领域中得以运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亦逐渐形成了以黑名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成为政府对市场进行柔性干预的典型代表,发挥了失信惩戒和风险公告的功能。目前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视角下,对于其性质认定,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面对这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不妨跳出传统行政法的束缚,转而通过行政过程论的分析方法,在政府规制理论视角下对其进行重新的认知与定性。理想的认知模式是:企业存在特定的不良记录-纳入黑名单-公布-后续管理措施,是整个信息规制链的概括。在该制度的建设与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各地各行其是的混乱现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立法滞后、程序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布机制存在瑕疵、后续管理措施中行政权限模糊不清、事后救济机制混乱及行政责任不健全等,如果运用不当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规制链条,需限定特定不良记录、严格纳入黑名单的审议程序、完善公布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后续管理措施的权限、健全救济机制等,以期达到其正面的制度设计目的。

张杰[8](2016)在《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法律定位探析》文中研究指明食品安全领域运用"黑名单"的手段越来越多,适用情况也很复杂。根据各地规定、做法的不同,"黑名单"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对于其性质认定,学界目前并没有达成一致,主要是传统行政法视角下的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说、信息公开说、行政指导说、行政事实行为说。面对这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不妨跳出传统行政法的束缚,转而通过行政过程论的分析方法,在政府规制理论视角下对其进行重新的认知与定性。理想的认知模式是:企业存在特定的不良记录-纳入"黑名单"-公布-禁止,是整个信息规制链的概括。

唐德成,张新琼,谢仕伟,张淑娟,李杨[9](2016)在《“积分制”量化监管体系在天河区药品零售行业中的应用与探索》文中认为目的探索一套适用于天河区的依法、公平、高效、诚信的药品安全监管"积分制"量化监管体系,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法药品安全监管科制订药品零售安全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指导方案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由天河区21个食品药品监管所实施一线现场检查和计分,最后药品安全监管科根据辖区内各相关专项完成情况对辖区内582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综合评级,并归纳总结企业规范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共性缺陷,分析其潜在安全隐患。结果辖区内评为A级的企业共450家(占77.3%),B级企业共112家(占19.3%),C级企业共13家(占2.2%),D级企业共7家(占1.2%),暂未有企业锁进"黑名单",辖区内大部分的药品零售企业基本上能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结论 "积分制"量化监管体系能直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保障程度,操作简便、科学合理,值得行政部门和一线执法人员进一步优化推广。

张卫[10](2014)在《展望2015,看新开年的新面貌》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年关临近,各行各业开始总结今年的成绩和经验,并提出明年的新任务。在食品行业,2015年又将有哪些新政策、新措施要实施呢?下面,本刊带您提前领略一下新开年的新面貌。北京食药品从业者推行扣分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5年1月1日试行。就像交通违章扣分一样,北京市将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各类不良信息依照不同分值累积扣分,满12分的就会被锁入"黑名单系统"。

二、北京严重失信者被锁入“黑名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严重失信者被锁入“黑名单”(论文提纲范文)

(2)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实践意义
    1.3 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失信联合惩戒理论概述
    2.1 失信联合惩戒及相关概念界定
        2.1.1 失信的内涵探析
        2.1.2 失信惩戒的缘起及功能
        2.1.3 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意涵
    2.2 失信联合惩戒理论基础阐释
        2.2.1 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必要性
        2.2.2 由一次博弈转向重复博弈
        2.2.3 市场失灵之需要国家干预
    2.3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功能认知
        2.3.1 失信联合惩戒的惩罚功效
        2.3.2 失信联合惩戒的威慑作用
        2.3.3 失信联合惩戒的激励价值
第三章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现状及现实困境
    3.1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现状
        3.1.1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的制度框架
        3.1.2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的组织和保障
        3.1.3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的实施效果
    3.2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现实困境
        3.2.1 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滞后
        3.2.2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欠缺规范
        3.2.3 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机制亟需健全
        3.2.4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适用机制亟待规范
        3.2.5 失信者权益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第四章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
    4.1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国际经验借鉴
        4.1.1 美国模式
        4.1.2 德国模式
    4.2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路径优化
    5.1 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5.2 优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5.2.1 明确细化对象认定标准
        5.2.2 合理界定对象认定依据
    5.3 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
        5.3.1 加强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
        5.3.2 提高信息共享的程度和质效
    5.4 规范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适用机制
        5.4.1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5.4.2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关联性
        5.4.3 提高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综合性
    5.5 完善失信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
        5.5.1 完善异议投诉渠道
        5.5.2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5.5.3 明确失信联合惩戒的解除
        5.5.4 畅通司法救济的渠道
        5.5.5 健全实施主体责任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3)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税收黑名单制度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纳税信用体系研究
        1.2.2 税收黑名单制度研究
        1.2.3 纳税信用体系与税收黑名单制度相关性研究
        1.2.4 研究现状评述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内容
    1.4 本文创新及不足
第2章 纳税信用体系及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内涵与关系
    2.1 纳税信用体系的含义
        2.1.1 纳税信用体系的内容
        2.1.2 纳税信用体系的客观必要性
    2.2 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含义
        2.2.1 税收黑名单制度的概念
        2.2.2 税收黑名单制度推行以来的实际效果
    2.3 纳税信用体系与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关系
    2.4 纳税信用体系和税收黑名单制度的理论基础
        2.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2.4.2 威慑理论和博弈论
    2.5 纳税信用体系和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制度基础
        2.5.1 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2.5.2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2.5.3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制度
第3章 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案例分析:税收黑名单制度在稽查案件查办中的困境
        3.1.1 案例背景
        3.1.2 案例概述
        3.1.3 案例分析
    3.2 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3.2.1 社会信用领域的基本法律缺失
        3.2.2 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执行不够规范
        3.2.3 部门协作效率较低,影响黑名单制度效果
        3.2.4 信用信息共享仍有欠缺
        3.2.5 黑名单责任主体的认定和惩戒把握不准
        3.2.6 纳税信用建设的宣传力度不够
        3.2.7 信用修复和救助机制仍需完善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3.1 我国的法律建设仍有欠缺
        3.3.2 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尚不到位
        3.3.3 纳税信用体系本身存在缺陷
第4章 国外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及借鉴
    4.1 美国的纳税信用体系介绍
    4.2 日本的纳税信用体系介绍
    4.3 国外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4.2.1 完善的法律体系
        4.2.2 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
        4.2.3 重视教育和宣传
        4.2.4 便捷的纳税服务和完善的中介体系
第5章 解决我国纳税信用体系问题的具体对策
    5.1 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纳税信用法律层级
    5.2 规范财政收支,优化纳税服务,增加获得感
    5.3 扩大部门协作,提升黑名单制度效应
    5.4 共享纳税信用信息,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5.5 规范税收检查,强化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
    5.6 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树立诚信纳税观念
    5.7 优化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消费者“黑名单”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一)消费者“黑名单”事件简介
    (二)核心问题分析
二、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基本理论及法律效力
    (一)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基本理论
        1.消费者“黑名单”的概念
        2.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主体、客体和内容
        3.消费者“黑名单”的分类
        4.消费者“黑名单”的构成要件
        5.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属性
    (二)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三、我国消费者“黑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滥用
    (二)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立法的缺失
    (三)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程序不规范
四、我国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立法规定
    (二)规范消费者“黑名单”制度实施程序
    (三)拓宽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监督渠道
    (四)加大对消费者“黑名单”认定主体的工作指导和培训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如何看待企业招聘“黑名单”(论文提纲范文)

企业招聘“黑名单”是把“双刃剑”
制订“黑名单”应有明确的标准和条件
企业招聘“黑名单”不能太任性
企业招聘设“黑名单”不可取
招聘“黑名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6)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缘由
    二、研究现状
        (一)大陆地区研究现状
        (二)台湾地区研究现状
    三、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
        (一)写作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可能的创新点
第一章 信用惩戒的概念及分类
    一、“信用惩戒”的概念
        (一)“信用惩戒”的词源
        (二)“信用惩戒”的词义
    二、信用惩戒的措施分类
        (一)政策法规的分类
        (二)学理分类
        (三)本文的分类
第二章 信用惩戒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一、信用惩戒的制度发展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宏观指导文件
        (二)国务院及办公厅具体规范文件
        (三)党委部门及国务院部委分领域规范
    二、信用惩戒的实践现状
        (一)法院的实践情况
        (二)其他部门实践情况
        (三)地方实践情况
第三章 负面信息披露的法律性质与救济
    一、负面信息披露概述
        (一)负面信息披露的概念
        (二)负面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功能
    二、负面信息披露的法律性质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事实行为
        (三)司法执行措施
    三、负面信息披露的实践问题
        (一)名誉权
        (二)隐私权
        (三)知情权
    四、负面信息披露的法律救济
        (一)申诉和复议
        (二)行政诉讼和赔偿诉讼
第四章 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法律性质与救济
    一、资格限制类措施概述
        (一)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概念
        (二)资格限制类措施的实践
    二、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法律性质
        (一)影响市场活动的资格限制
        (二)影响地位或授益的资格限制
    三、资格限制类措施的实践问题
        (一)标准问题
        (二)侵权问题
    四、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法律救济
        (一)受案范围及原告主体资格
        (二)审查内容及强度
        (三)判决形式
第五章 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的法律性质与救济
    一、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概述
        (一)限制高消费概述
        (二)其他惩戒措施概述
    二、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的法律性质
        (一)限制高消费的法律性质
        (二)其他惩戒措施的法律性质
    三、限制高消费的实践问题
        (一)实施及监督问题
        (二)侵权问题
    四、限制高消费的法律救济
        (一)救济途径
        (二)审查内容
        (三)审查结果
第六章 信用惩戒制度的完善构想
    一、立法控制
        (一)提高法律位阶
        (二)细化惩戒标准
        (三)完善退出机制
    二、程序控制
        (一)强化决策机关的程序义务
        (二)严格惩戒措施的及时解除
    三、其他配套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A
    附录一:综合性文件信用惩戒措施分类情况统计
    附录二:本文对信用惩戒措施的分类
    附录三:“信用惩戒”的主要法规政策文件(不含已失效文件)
    附录四:负面信息披露相关案例统计
    附录五:资格限制类措施相关案例统计
    附录六:限制高消费相关案例统计
附录B: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7)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正本清源: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概述
    第一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源起与发展
        一、黑名单源于国外高校对学生的惩戒
        二、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雏形渐出
    第二节 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概念内涵
        一、有关食品安全黑名单的诸种规范界定
        二、有关食品安全黑名单的诸种学说观点
        三、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深度解读
第二章 行政法学视角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定位
    第一节传统行政法学视角下的类型化分析
        一、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定性诸说
        二、对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法律定性诸说的评析
    第二节新行政法学视角下的制度重新认知与定位
        一、政府规制理论的优势
        二、行政过程论视角下对该制度的分析
第三章 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文本考察
    第一节 现行行政法律规范文本中的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一、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文本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位阶低,缺乏权威性
        二、内容规定不一,缺乏统一性
        三、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第四章 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实践考察
    第一节 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运用
        一、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在各地方的先行先试
        二、该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正面作用
    第二节 该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机制不健全
        二、信息公布机制存在瑕疵
        三、后续管理措施中行政权限模糊不清
        四、事后救济机制混乱
        五、行政责任机制不健全
第五章构建有效制度及制度走向展望
    第一节 构建有效的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一、及时制定专门法律规范统一相关内容规定
        二、健全程序机制保障相对人权利
        三、黑名单以公布为必须拓展公布渠道
        四、明确行政权限规范后续管理措施
        五、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六、明确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节 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未来走向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8)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法律定位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的规定集中于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类型化分析及差异
    (一)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类型化分析
    (二)各地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上存在差异
三、传统行政法视角下对其定位存在争议
    (一)行政处罚说
    (二)信息公开说
    (三)行政强制说
    (四)行政指导说
四、政府规制视角下的重新认知与定位

(9)“积分制”量化监管体系在天河区药品零售行业中的应用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 一般资料
    1.1 企业基本情况
    1.2 监管任务分配情况
    1.3 “积分制”量化管理体系介绍
2 结果
    2.1 量化评级结果
    2.2 量化监管体系应用成果
    2.3 经营过程的存在问题
3 讨论
    3.1 建立长效机制
    3.2 探索预警机制
    3.3 完善积分机制

四、北京严重失信者被锁入“黑名单”(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权利保护研究[D]. 罗楠. 西北大学, 2021
  • [2]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研究[D]. 张俊慈. 河北大学, 2020(06)
  • [3]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税收黑名单制度视角[D]. 张楠.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4]消费者“黑名单”法律问题研究[D]. 韩焱.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5]如何看待企业招聘“黑名单”[J]. 本刊编辑部. 工会博览, 2018(23)
  • [6]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D]. 马骁萌. 中南民族大学, 2018(05)
  • [7]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探析[D]. 张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法律定位探析[J]. 张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5)
  • [9]“积分制”量化监管体系在天河区药品零售行业中的应用与探索[J]. 唐德成,张新琼,谢仕伟,张淑娟,李杨. 今日药学, 2016(02)
  • [10]展望2015,看新开年的新面貌[J]. 张卫. 中国食品, 2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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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重不诚实的人被锁定在“黑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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